2、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
3、营业执照全部副本;
4、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,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;
5、下列企业应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: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;⑵上市股份有限公司;⑶从事金融、证券、期货的公司;⑷从事保险、创业投资、验资、评估、担保、房地产经济、出入境中介、外派带劳务中介、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;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;⑹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、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;
其他企业可以逼提交审计报告,只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;
6、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,提交分支机构的营执照副本复印件;
7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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